(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表 级别 分级指标
流域面积
(万km2)
(1) 影响范围 可开发的水力资源(Kw)
(6)
耕地(万亩)
(2) 人口(万人)
(3) 城市
(4) 交通及工矿企业
(5)
一 >5.0 >500 >500 特大 特别重要 >500
二 1~5 100~500 100~500 大 重要 100~500
三 0.1~1 30~100 30~l00 中等 中等 10~100
四 0.01~0.1 <30 <30 小 一般 10
五 <0.01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万;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小城镇人口10~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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