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业务范围
修复加固工程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4-07-15
修复加固工程管理程序(一)修复工程:修复工程按照“登记—施工—验收—备案”程序实施办理。
城市区域和镇乡限额以上修复工程:1.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填报《修复工程登记表》(附:委托书<2/3以上业主委托>、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提出开工登记申请;2.施工企业实施房屋修复工程;3.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填报《修复工程竣工备案表》,报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备案。
镇乡(镇乡是指城市区域以外的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含拆乡并镇场镇>)限额以下修复工程:1.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工匠资格证书复印件在镇乡人民政府填报《修复加固工程登记表》,提出开工登记申请;2.施工企业或工匠实施房屋修复工程;3.房屋所有权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填报《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备案表》,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二)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按照“设计—图审—登记—施工—验收—备案”程序实施管理。
城市区域和镇乡限额以上加固工程:1.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受损房屋实施加固设计;2.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3.房屋所有权人在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填报《加固工程登记表》(附:委托书<2/3以上业主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设计、图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加固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专业人员压证),提出开工登记申请;4.施工企业实施房屋加固工程;5.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6.房屋所有权人持《加固工程竣工备案表》,报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备案。
镇乡限额以下加固工程:1.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设计人员对受损房屋实施加固设计;2.房屋所有权人在镇乡人民政府填报《修复加固工程登记表》(附:委托书<2/3以上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或专业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工匠资格证书复印件),提出开工登记申请;3.施工企业或工匠实施房屋加固工程;4.房屋所有权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填报《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备案表》,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受损居民住房修复加固拆除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办发〔2008〕180号)发布前已动工、目前正在实施的居民住房加固工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立即到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或镇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经登记核验责任主体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市建设局或镇乡政府将依法责令停工,已签合同依法无效。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受损居民住房修复加固拆除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办法〔2008〕180号)发布前已完成修复加固的居民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到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或镇乡人民政府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已完成加固的居民住房,若因各责任主体资质、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各加固工程责任主体对加固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实施居民住房加固再鉴定,持再鉴定报告、《竣工备案表》,到市建设工程报建分中心或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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