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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续
发布时间:2014-08-09
2.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前,应调查以下内容:
渗漏水的现状、水源及影响范围;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3 衬砌结构的损害程度;
4 结构稳定情况及监测资料。

10.2.2 渗漏水的原因分析应从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

1 掌握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防水设计等级、防排水系统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试验数据;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环境的变化;


3 运营条件、季节变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10.2.3 渗漏水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每道工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做好隐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资料齐全,包括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10.3 材料选用

10.3.1 衬砌后注浆宜选用特种水泥浆、掺有膨润土、粉煤灰等掺合料的水泥浆、水泥砂浆。

10.3.2 衬砌内注浆宜选用超细水泥浆液,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化学浆液。

10.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选用掺各种外加剂、防水剂、聚合物乳液的水泥净浆、水泥砂浆、特种水泥砂浆等。

10.3.4 防水涂料宜选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类、聚氨酯类、硅橡胶类、水泥基类、聚合物水泥类、改性环氧树脂类、丙烯酸酯类、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类(EVA)等涂料。

10.3.5 导水、排水材料宜选用塑料排水板,铝合金、不锈钢金属排水槽,土工织物与塑料复合排水板、渗水盲管等。

10.3.6 嵌缝材料宜选用聚硫橡胶类、聚氨酯类等柔性密封材料或遇水膨胀止水条。

10.4 治理措施

10.4.1 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衬砌后和衬砌内注浆止水或引水,待基面干燥后,用掺外加剂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挂网水泥砂浆或防水涂层等加强处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闭;
3 必要时采用贴壁混凝土衬砌加强。

10.4.2 大面积一般渗漏水和漏水点,可先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加强处理。

10.4.3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用速凝浆液进行衬砌内注浆堵水,渗水量不大时,可进行嵌缝或衬砌内注浆处理,表面用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加强。

10.4.4 结构仍在变形、未稳定的裂缝,应待结构稳定后再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按本规范10.4.3条执行。

10.4.5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除应做好防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排水措施。

10.4.6 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应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超细水泥浆、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处理,必要时可在止水后再做混凝土衬砌。

10.4.7 锚喷支护工程渗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带、导管排水,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堵水。

10.4.8 细部构造部位渗漏水处理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应先注浆堵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胀止水条、密封材料或设置可卸式止水带等方法处理;
2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后,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浆等措施处理;
3 施工缝可根据渗水情况采用注浆、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设置排水暗槽等方法处理,表面增设水泥砂浆、涂料防水层等加强措施。

附录A 劳动保护

A.0.1 使用有毒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定期体检。

A.0.2 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时,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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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原规范1.0.1,修改条文)
地下工程由于埋在地下,时刻受地下水的渗透作用,如地下工程防水性能不好,致使地下水渗漏到工程内部,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人员在工程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使工程内部装修和设备加快锈蚀;使用机械排除工程内部渗漏水,需要耗费大量能源和经费,而且大量的排水还可能引起地面和地面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破坏;另外,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有20%左右的地下室存在氡污染,而氡是通过地下水渗漏渗入地下工程内部聚积在地下工程内表面。我国地下工程内部氡污染的情况如何,尚未见到相关报道,但如地下工程存在渗漏水则会使氡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为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新建、续建、改建的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因此对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是极为必要的。在设计和施工中,要贯彻质量第一的思想,把确保质量放在首位。

1.0.2 (原规范1.0.2,修改条文)
根据1998年3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的规范修订协调会的精神,本规范不再涉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故删去原条文中验收的
内容。
目前,城市市政隧道修建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情况,在本条中增加市政隧道这一内容。
关于水底隧道,根据施工方法可分为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等,由于目前国内沉管法施工的水底隧道数量太少,所以这次修编时未将沉管法的有关内容纳入。

1.0.3 (原规范1.0.3,修改条文)
防水原则既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种类的多样性问题,也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所处地域的复杂性的问题,同时还要使每个工程的防水设计者在符合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有适当选择的自由。原《规范》提出的防水原则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从修编过程中征求的意见来看,使用单位对这一原则也是基本满意的。
根据征求的意见,这次对原提出的原则增加了“刚柔相济”这一内容。原来的原则只规定了各种防水方法相结合,这次加的内容是从材性角度要求在地下工程中刚性防水材料和柔性防水材料结合使用。实际上目前地下工程不仅大量使用刚性防水材料,如结构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也大量使用柔性防水材料,如细部构造处的一些部位、主体结构需要采取柔性防水的部位,因此增加的内容是符合目前工程实际的。

1.0.4 (增加条文)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噪音、材料、施工废弃物等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地下工程防水设计、施工时必须从选择施工方法、材料等方面事先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1.0.5 (原规范1.0.4,修改条文)
由于材料使用是否合适是保证地下工程防水质量的关键一环,因此这次修订时对推广新材料持更加积极和慎重的态度。

1.0.6 (原规范1.0.5,修改条文)
根据建设部1996年颁发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第二章十四条的规定改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3 (原规范2.1.3,修改条文)
本条将“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做了修改。“工程防水标高”最早的含义是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应为地下水位高度加1m(1m即是毛细管水上升的高度)。在原规范编写时,“工程防水标高”被定义为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它不单纯地以最高地下水位而定,而应综合分析历年水位地质资料、根据工程重要性、工程建成后地下水位变化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上面两个定义虽有差别,但都强调防水设防高度主要由地下水位而定。但地下工程不仅受地下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作用,也受地表水的作用,同时随着人们对水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人为活动将会引起水文地质条件的改变,也会对地下工程造成影响,因此地下工程不能单纯以地下最高水位来确定工程防水标高,对单建式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全封闭、部分封闭系指防水层的封闭程度,部分封闭只在地层渗透性较好时采用或可采用自流排水排走流人工程内的渗漏水,此时工程结构底板可按结构受力要求考虑)。对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确保地下工程的正常使用。

3.1.4 (原规范2.1.4,修改条文)
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作为工程主体的防水措施十余年来已普遍为地下工程界所接受,根据各地的意见,修编时将原《规范》中的“宜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改为“应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

3.1.5 (原规范2.1.5,修改条文)
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所遇到的问题及积累的经验,新增了预留通道接头、桩头防水的内容。

3.1.8 (增加条文)
原《规范》对设计内容没做规定,因此工程防水设计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加上这条内容的目的是使防水设计规范化,使地下工程建设从设计阶段开始就对防水有明确的要求,为确保地下工程正常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防水等级

3.2.1 (原规范2.2.1,修改条文)
原《规范》规定的防水等级划分为四级,经过十余年的使用,从防水工程界的反映来看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可行的,因此这次仍保留原防水等级的划分。但原《规范》的规定也暴露以下一些问题:
1 有的级别没有数量指标,只有定性要求,这就给施工和验收造成一定困难。
2 原《规范》只规定了整个工程的渗漏水量的指标,而对工程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指标没有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有的工程整体渗漏水量达标,但局部渗漏水量超标,严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时作了如下修改:
1 除一级外,其他各级都给出了定量指标。
2 定量指标不仅规定了整个工程的量值,也规定了工程任一局部的量值。
修订上述标准的主要依据是:
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的渗透现象,在原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过明确地叙述,其渗透量约在0.012~0.024L/m2·d。 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遂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完全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02L/m2·d,100m区间为0. 01L/m2·d。根据国内外的上述看法,一级标准的结构内壁是有少量渗水的。修订组在讨论要不要对一级标准规定定量指标时认为: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都为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因此量测极为困难,规定了这一指标后将给验收工作带来困难。而不规定定量指标,仍沿用原来的定性描述,通过感观检查也可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一级标准。因此这次修订时对一级标准仍没有规定定量指标。
2 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原规范在条文说明中根据国内外资料给出了渗漏量的大概值(0.025~0.2L/m2·d),
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隧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基本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1L/m2·d,100m区间为
0.05L/m2·d;由毛细管现象产生湿迹的隧道,即在衬砌内壁可见局部明显渗水现象,但无水珠滴落现象时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2L/m2·d,100m区间为 0.10L/m2·d。上述德国标准中的渗漏水量的量值和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时的量值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这一量值仍然较小,难以准确检测,如以这一量值作为标准将给工程验收带来一定困难。在过去十年间,上海地区曾对工程渗漏水量大小与工程表面的湿迹大小进行了长期观测,尽管由于工程通风与否、风量大小、季节、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对湿迹的状态影响甚大,但经对大量观测数据的分析,在通风不好、工程内部湿度较大的情况下,也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每 5~6滴水约为1mL水量,每分钟2~3滴的渗水量约与0.06m2湿迹相当。因此,铁道、隧道等部门在判断一个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时,采用测量任意 100m2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湿迹个数的办法来判断,已得到工程界的认可。因此修订时根据工程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工程结构内壁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值,单个湿迹最大面积值及湿迹个数作为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的量化指标。


3 三级标准中明确规定漏点数量、每个漏点的最大渗漏量,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以便于工程验收。修订后的标准严于原定的标准,是考虑三级标准的工程对防水仍有一定的要求,标准过低会影响使用。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迹的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迹面积小于0.3m2时,此处的渗漏仍可认为符合三级标准。
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保留了原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数值,增加了任一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数值,其任意100m2
防水面积渗漏水量为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这是参照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的规定,该规定中100m区间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是lm区间的1/4。

3.2.2 (原规范2.2.2,修改条文)
原条文中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予以删除,而增加了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之所以作此变动,一是地下工程用途极广,原表中很难把所有工程类别一一列举;二是根据原表的规定,当某个工程的用途确定后,其整个工程的防水等级也随之确定,但实际上整个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区域的防水等级要求还是有所差别的,如用同一防水等级来要求,这将给施工、验收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相应提高工程造价。在设计时,可根据表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水等级。如办公用房属人员长期停留场所,档案库、文物库属少量湿迹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配电间、地下铁道车站顶部属少量湿迹会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场所或部位,指挥工程属极重要的战备工程,故都应定为一级;而一般生产车间属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地下车库属有少量湿迹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场所,电气化隧道、地铁隧道、城市公路隧道、公路隧道侧墙属有少量湿迹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场所或部位,人员掩蔽工程属重要的战备工程,故应定为二级;城市地下公共管线沟属人员临时活动场所,战备交通隧道和疏散干道属一般战备工程,可定为三级;像涵洞这类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则定为四级。对于一个工程(特别是大型工程),因工程内部各部分的用途不同,其防水等级可以有所差别,设计时可根据表中适用范围的原则分别予以确定。但设计时要防止防水等级低的部位的渗漏水影响防水等级高的部位的情况。

3.3 防水设防要求

3.3.1 (原规范2.3.2、 2. 3.3、 2.3.4,修改条文)
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是地下工程防水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这次修订时对此做了较大的改动。
从原《规范》编写时调研的资料和这次修编时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地下工程的防水可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结构主体防水,二是细部构造特别是施工缝、变形缝、诱导缝、后浇带的防水。目前结构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其防水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特别是施工缝、变形缝的渗漏水现象较多,工程界有所谓“十缝九漏”之说。针对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明挖法施工时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分为四部分内容,即主体、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对于结构主体,其防水采用目前普遍应用的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二级时,可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应再增设一道其他防水层。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除了确保工程的防水要求外,还考虑到下面的因素:即混凝土材料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是永久性材料,但通过长期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混凝土在地下工程中会受地下水侵蚀,其耐久性会受到影响。现在我国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受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水混凝土又不是绝对不透水的材料,据测定抗渗等级为S8的防水混凝土的渗透系数为5~8×10-10cm/s。所以地下水对地下工程的混凝土、钢筋的侵蚀破坏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多是一些比较重要、投资较大、要求使用年限长的工程,为确保这些工程的使用寿命,单靠用防水混凝土来抵抗地下水的侵蚀其效果有限,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结合使用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对于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拟采用的措施越多,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目前缝隙渗漏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是由于缝的工程量相对于结构主体来说要小得多,采用多种措施也能做到精心施工,容易保证工程质量。暗挖法施工时,其与明挖法不同处是主体不同的衬砌措施即是不同防水等级的防水措施,二是工程内垂直施工缝多,其防水做法与水平施工缝有所区别。
此条只讲了明挖法和暗挖法施工的地下工程的不同防水等级的防水措施,其他施工方法施工的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防水措施拟结合其施工方法的特点放在第八章各节内叙述。

4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

4.1 防水混凝土

Ⅰ 一般规定

4.1.1 (原规范3.1.1,修改条文)
由于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是根据素混凝土试件试验测得,而地下工程结构主体中钢筋密布,将对混凝土的抗渗性有不利影响,为确保地下工程结构主体的防水效果,故将地下工程结构主体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定为不小于S6。

4.1.2 (原规范3.3.1,保留条文)
规定防水混凝土抗渗压力应比设计要求高0.2MPa,是因为混凝土抗渗压力是试验室得出的数值,而施工现场条件比试验室
差,其影响混凝土抗渗性能的因素有些难以控制,因此抗渗等级应提高一个等级(0.2MPa)。

Ⅱ 设 计

4.1.3 (原规范3. 1.1,修改条文)
此条对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选用表做了较大的修改。原《规范》的选用表是参照水工混凝土抗渗等级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通过十余年使用表明,在地下工程中按最大水头和混凝土壁厚比值来确定设计抗渗等级往往选用的抗渗等级较高,不太符合工程实际的需要,如有的工程埋深10m左右,由于结构的壁厚不大,按原表3.1.1的要求,设计抗渗等级要达到S12,这不仅造成工程成本的提高,而且由于高抗渗等级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要相应增加,从而混凝土硬化时其水化热的产生量也相应增大,如果施工中不采用相应措施,则极易使混凝土产生裂缝而使工程渗漏
现在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选用表是参照近十余年来各地工程实践经验制定的:
1 上海盾构隧道混凝土管片,其混凝土抗渗等级等于隧道埋深水压力的3倍,且不得低于0.8MPa。
2 上海宝钢某地下工程,埋深35m,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S12。
3 近年来一些埋深l0m左右的工程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多为S6~S8。


4.1.4 (原规范3.1.2,保留条文)
当防水混凝土用于具有一定温度的工作环境时,其抗渗性随着温度提高而降低,温度越高则降低得越显著,当温度超过250℃时,混凝土几乎失去抗渗能力,因此规定,最高使用温度不得超过100℃。

4.1.5 (原规范3.1.3,修改条文)
不少地方反映混凝土的垫层强度和厚度原规定太小,并已在工程中做了相应提高,另外,对于预拌混凝土来说,很难配出低于C15的混凝土,根据调研搜集的这种情况,对此条做了相应的修改。

4.1.6 (原规范3.1.4,修改条文)
此条做了两点修改:
1 衬砌厚度由“不应小于200mm”改为“不应小于250mm”。其理由一是根据十余年工程实践不少地方反映原规定值偏小;二是与其他规范不一致,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规定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原规范中钢筋保护层系指主筋的保护层厚度,由于地下工程中主筋外还有箍筋,因此箍筋的保护层厚度较薄,再加上施工中的误差,则会产生箍筋外露或保护层极薄的情况,从而会使地下水沿钢筋渗入工程内部,实际工程中也常见这种原因引起的渗漏水现象,故这次修改时加大了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

Ⅲ 材 料

4.1.7 (原规范3.2.1,修改条文)
原《规范》规定可采用325号水泥,这是针对当时 325号水泥产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新的水泥标准,新标准中取消了325号水泥,并用水泥强度等级代替原水泥标号,规定最低强度等级值为32.5MPa,相当于原标准的425号水泥,因此地下工程配制防水混凝土选用水泥时应按新标准执行。

4.1.8 (原规范3.2.2,修改条文)
泵送防水混凝土的石子最大粒径应根据输送管的管径决定,其石子最大粒径不应大于管径的1/4,否则将影响泵送。

4.1.10 (原规范3.2.4,修改条文)
外加剂对提高防水混凝土的防水质量极有好处,故本条予以保留,但根据目前工程中应用外加剂种类的情况,新增了膨胀剂、防水剂、复合型外加剂等内容。另外根据国产外加剂质量情况,增加了对外加剂质量指标的要求。因目前有的外加剂产品质量仍分为几级.其各级的性能差别较大,考虑地下工程防水的使用要求,故本条增加了对外加剂产品质量要求的内容。

4.1.11 (原规范3.2.5,修改条文)
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硅粉等均属活性掺合料,他们在水泥水化后期均参与水化反应,掺加这些材料既可填充混凝土空隙,提高密实性,又可使混凝土流动性增加,同时由于它们早期不反应,因此可降低水泥早期的水化热,各地现已大量使用这些掺合料。根据上述情况,删掉了原条文中磨细砂、石粉等内容,新增了磨细矿渣粉、硅粉等内容。至于掺加量,既与这些掺合料的磨细程度有关,也与混凝土要求的强度等级有关,使用时应根据其磨细程度和使用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其用量。

4.1.12 (增加条文)
防水混凝土要起到防水作用,除混凝土本身具有较高的密实性、抗渗性以外,还要求混凝土施工完后不开裂,特别是不能产生贯穿裂缝。为了防止或减少混凝土裂缝的产生,在配制混凝土时加入一定量的钢纤维或合成纤维,可有效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但由于掺加纤维后混凝土的成本相应提高,故条文中增加了“根据工程抗裂需要”这一使用条件。

4.1.13 (增加条文)
因碱骨料反应引起混凝土破坏已成为一个世界性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地下工程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如果混凝土中水泥和外加剂中含碱量高,遇到混凝土中的集料是碱活性,即有引起碱骨料反应的危险,因此在地下工程中应对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的含碱量有所控制,以避免碱骨料反应的发生。国内外对混凝土中含碱量的规定各不相同,英国规定混凝土每立方米含碱不得超过3kg,对不重要工程可放宽至4.5kg;南非一些国家认为混凝土每立方米含碱量小于1.8kg时较安全,1.8—3.8kg时为可疑危害,大于3.8kg时为有害;北京市建委于1995年3月1日规定:对于应用于桥梁、地下铁道、人防、自来水厂大型水池、承压输水管、水坝、深基础、桩基等外露或地下结构以及经常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结构工程(包括构筑物)必须选用低碱外加剂,每立方米混凝土掺用外加剂加入的碱量不得超过1kg。根据以上资料,本规范建议每立方米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O当量)不得大3kg。

Ⅳ施工

4.1.14 (原规范3.3.1,修改条文)
本条做了以下几点修改:
1 水泥标号取消了325号的内容,理由已在4.1.7中述及。
2 增加了泵送防水混凝土对砂率的要求,因泵送时要求混凝土有较好的流动性,故应适当提高其砂率。
3 水灰比的大小对防水混凝土的防水性能影响较大,根据目前外加剂的开发利用的情况,掺加减水剂后其水灰比可以降低,因此把原《规范》规定的最大水灰比0.6降为0.55。
4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的规定。目前工程实践中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普遍偏高,有的高达20cm左右,但实际上在地
下工程中并没有这种必要。在工程施工中为了达到较高的坍落度有的是采用掺加外加剂的方法,有的是采用提高水灰比的方法,前者会增加工程造价,后者则可能降低混凝土的防水性能。经征求意见,认为预拌混凝土用于地下工程防水时其人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2cm的范围内。另外预拌混凝土的搅拌地和浇筑地不在一处,从搅拌到入泵需经过一段时间,因此坍落度会有损失,如损失过大,则会影响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所以条文中规定了坍落度的损失值,以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5 用于防水的预拌混凝土不仅由于从搅拌地到施工处需花一定时间,特别是在城市内部,因交通等问题会使这一时间更长,而且预拌混凝土多用于大型地下工程,混凝土工程量大。如果混凝土凝固时间过短,既有可能运到工地时混凝土就不能施工,更有可能在混凝土浇筑时层与层之间出现冷缝,造成工程渗漏水的隐患,缓凝时间的长短与诸如城市交通状况、搅拌地到施工地距离、天气状况、工程量的大小等很多因素有关,施工时应根据上述因素综考虑,以确保混凝土浇筑时不会出现冷缝为原则。


4.1.18 (原规范3.3.5,修改条文)
根据目前工程施工的经验,增加二次掺加减水剂的方法来确保混凝土坍落度满足施工要求的内容。针对施工中遇到坍落度不满足施工要求时有随意加水的现象,本条做了严禁直接加水的规定。因随意加水将改变原有规定的水灰比,而水灰比的增大将不仅影响混凝土的强度,而且对混凝土的抗渗性影响极大,将会造成渗漏水的隐患。


4.1.20 (原规范3.3.7,修改条文)
墙体水平施工缝距底板的距离由不小于200mm改为300mm,这是考虑现在施工中采用钢模板比较普遍,这一距离的大小应与钢模板的模数相适应。

4.1.21 (原规范3.3.7,修改条文)
施工缝的构造形式做了较大的改动。原规范推荐的凹缝、凸缝、阶梯缝,从十年实践来看均有不同的问题,凹缝清理困难,这使施工缝的防水可靠性降低,凸缝和阶梯缝则支模困难,不便施工,但目前这几种形式仍在应用,考虑上述情况,这次修改未予保留,即不再提倡。外贴式止水带虽造价高些,但用于施工缝防水处理效果尚好,故将此种形式列入,同时也在此列入外贴卷材、外涂涂层的方法。施工缝上敷设遇水膨胀止水腻子条或遇水膨胀橡胶条的做法目前较为普遍,且随着缓胀问题的解决,此法的效果会更好,故也列入。中埋止水带用于施工缝的防水效果一直不错,故仍予以保留。中埋式止水带从材质上看,有钢板和橡胶两种,从防水角度上这两种材料均可使用。但在防护工程中,宜采用钢板,以确保工程的防护效果。

4.1.22 (原规范3.3.8,修改条文)
施工缝的防水质量除了与选用的构造措施是否合理有关外,还与施工质量有很大的关系,本条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对原条文做了较大地改动。

1 删除了原条文中凿毛的内容,因混凝土硬化后进行凿毛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引起混凝土的松动,造成渗漏水隐患。增加了清除缝表面浮浆的内容,做法是在混凝土终凝后(一般来说,夏季在混凝土浇筑后24h,冬季则在36~48h,具体视气温、混凝土强度等级而定,气温高、混凝土强度等级高者可短些),立即用钢丝刷将表面浮浆刷除,边刷边用水冲冼干净,并保持湿润,冬季施工时则应在缝表面采取防冻措施。这不仅是因为混凝土刚刚终凝,浮浆的清除较为容易,更主要的是这层浮浆是妨碍新老混凝土结合的障碍,由于新老混凝土不能紧密结合使施工缝容易产生渗漏水。另外把1:1水泥砂浆层的厚度由20~25mm改为 30~50mm,目的是使新老混凝土结合更好,如不先铺水泥砂浆层或铺的厚度不够,将会出现工程界俗称的“烂根”现象,极易造成施工缝的渗漏水。还应注意铺水泥砂浆层或刷界面处理剂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若时间间隔过久,水泥砂浆已凝固或界面处理剂固化后,则起不到使新老混凝土密切结合的作用,仍会留下渗漏水的隐患。
2 遇水膨胀橡胶止水腻子条或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是近年来在施工缝上使用的新材料,有的地方用后效果尚好,有的地方用后效果不佳,其效果不佳的原因:一是由于降雨或施工用水等使止水腻子条或止水条过早膨胀,因此条文规定止水腻子条或止水条应具有缓胀性能;二是固定不牢固,故此条文中也明确对此作了规定。
3 中埋止水带只有位置准确、固定牢固才能起到止水作用,因此做此规定。

4.1.23 (原规范3.3.9,修改条文)
大体积混凝土近年来在地下工程中应用越来越多。大体积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的区别表面上看是厚度不同,但其实质的区别是由于混凝土中水泥水化要产生热量,大体积混凝土内部的热量不如表面的热量散失得快,造成内外温差过大,其所产生的温度应力可能会使混凝土开裂。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大体积混凝土既要考虑厚度这一因素,又要考虑水泥品种、强度等级、每立方米水泥用量等因素,比较准确的方法是通过计算水泥水化热所引起的混凝土的温升值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小来判别,一般来说,当其差值小于25℃时,其所产生的温度应力将会小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强度,不会造成混凝土的开裂,当差值大于25℃时,其所产生的温度应力有可能大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强度,造成混凝土的开裂,此时就可判定该混凝土属大体积混凝土,并应按条文中规定的措施进行施工,以确保混凝土不致开裂,造成工程渗漏水的隐患。
通过水泥水化热来计算温升值比较麻烦,《工程结构裂缝控制》(王铁梦著)中根据最近几年来的现场实测降温曲线及实测数据,经统计整理水化热温升值,可直接应用于相类似的工程,见表2。
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强度等级、模板、水泥用量有变化时,应将上表中的数值乘以修正系数:Tmax=T'×k1×k2×k3×k4,各修正系数的值见表3。


现举例说明以上二表的用法。某工程混凝土厚度2m,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为42.5MPa,水泥用量360kg/m3,木模
扳,夏季施工,试计算最高温升。

夏季入模温度为32.5℃,则混凝土的最高温度可达49.7十32.5=82.2℃。而有一类似工程的实测温度记录为80℃,故上二
表直接用于相似的工程中,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根据各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经验,增补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防止裂缝产生的有关技术措施。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一是要尽量减少水泥水化热,推迟放热高峰出现的时间,如采用60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作为设计强度(此点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以降低水泥用量;掺粉煤灰可替代部分水泥,既可降低水泥用量,且由于粉煤灰的水化反应较慢,可推迟放热高峰的出现时间;掺外加剂也可达到减少水泥、水的用量,推迟放热高峰出现的时间;夏季施工时采用冰水拌和、砂石料场遮阳等措施可降低混凝土的出机和入模温度。以上这些措施可减少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的温度应力值。二是进行保温保湿养护,使混凝土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温差应力小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强度,从而可避免混凝土产生贯穿性的有害裂缝。

4.1.24 (原规范3.3.10,修改条文)
根据近十年来的工程实践,只保留了螺栓加堵头这种防水效果较好的做法。在采用螺栓加堵头的方法时,人们创造出一种工具式螺栓,可简化施工操作并可反复使用,因此重点介绍了这种做法。

4.1.25 (原规范3.3.11,保留条文)
防水混凝土的养护是至关重要的。在浇灌后,如混凝土养护不及时,混凝土内水分将迅速蒸发,使水泥水化不完全。而水分蒸发造成毛细管网彼此连通,形成渗水通道;同时混凝土收缩增大,出现龟裂,使混凝土抗渗性急剧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抗渗能力。若养护及时,防水混凝土在潮湿的环境中或水中硬化,能使混凝土内的游离水分蒸发缓慢,水泥水化充分,水泥水化生成物堵塞毛细孔隙,因而形成不连通的毛细孔,提高了混凝土的抗渗性

4.1.26 (原规范3.3.12,保留条文)
地下工程进行冬季施工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因为混凝土温度在+4℃时,强度增长速度仅为+15℃时的一半。当混凝土温度降到-4℃时,水泥水化作用停止,混凝土强度也停止增长。水冻结后,体积膨胀8%~9%,使混凝土内部产生很大的冻胀应力。如果此时混凝土的强度较低,就会被冻裂,使混凝土内部结构破坏,造成强度、抗渗性显著下降。
冬季施工措施,既要便于施工、成本低,又要保证混凝土质量具体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而选择。
化学外加剂主要是指防冻剂和防冻复合剂。在混凝土拌合物拌合用水中加入防冻剂或防冻复合剂能降低水溶液的冰点,以保证混凝土在低温或负温下硬化。如掺亚硝酸钠-三乙醇胺等防冻复合剂的防水混凝土,可在外界温度不低于-1O℃的条件下硬化。但由于防冻剂或防冻复合剂的掺人会使溶液的导电能力倍增,故此不得在高压电源和大型直流电源的工程中应用,在施工时,还要适当延长混凝土搅拌时间,混凝土入模温度应为正温,振捣要密实。并要注意早期养护。
暖棚法是采取暖棚加温,使混凝土在正温下硬化,当建筑物体积不大或混凝土工程量集中的工程,宜采用此法。暖棚法施工时,暖棚内可以采用蒸汽管片或低压电阻片加热,使暖棚保持在5℃以上,混凝土入模温度也应为正温。在室外平均气温为-15℃以下,或者表面系数在6~8以下的结构,应优先采用蓄热法,如经热工计算,采用加厚保温材料或使用早强剂配合时,此法能用于表面系数大于8的结构和温度低于-15℃的情况。采用蓄热法需经热工计算,根据每立方米混凝土从浇筑完毕的温度降到O℃的过程中,透过模板及覆盖的保温材料所放出的热量与混凝土所含的热量及水泥在此期间所放出的水化热之和相平衡,与此同时混凝土的强度也正好达到临界强度。当利用水泥水化热不能满足热量平衡时,可采用原材料加热法(即分别加热水、砂、石)或增加保温材料的热阻。
蒸汽加热法和电加热法,由于易使混凝土局部热量集中,故不宜在防水混凝土冬季施工中使用。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Ⅰ 一般规定

4. 2. 1 (增加条文)
水泥砂浆防水层原规范只提到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掺外加剂(掺和料)水泥砂浆防水层这两类,根据目前国内外刚性防水材料发展趋向及近十年来国内防水工程实践的情况,增加了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这一类材料。

Ⅱ 设 计

4.2.5 (原规范4.2.4,修改条文)
根据新品种防水材料的特性及目前应用的实际情况,将防水层的厚度分二种情况重新规定,对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和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其厚度定为18~20mm,对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根据施工层数的不同分别进行了规定。

Ⅲ 材 料

4.2.7 (原规范4.2.1,修改条文)
本条做了以下几点修改:
1 水泥强度等级改为32.5MPa,去掉原选用325号水泥的内容。原条文中“膨胀水泥”用“特种水泥”代替,以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
2 因现在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越来越多,在砂浆中掺用聚合物进行改性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所以有必要列出对聚合物乳液和外加剂的主要技术要求。目前使用的聚合物种类较多,在地下工程中常用的聚合物有: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丙烯酸酯、有机硅、丁苯胶乳、氯丁胶乳等。


4.2.8 (增加条文)
目前掺各种外加剂、掺合料、聚合物的防水砂浆品种繁多,给设计、施工单位选用这些材料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规范》中又不可能将他们一一列出。为便于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现根据地下工程防水的要求,列出选用这些材料所配制的防水砂浆应满足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凡符合这些指标要求的材料,设计和施工单位方可使用。

Ⅳ 施 工

4. 2.17 (原规范4.2.7,修改条文)
本条增加了关于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干湿交替养护方法的规定。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早期(硬化后7d内)采用潮
湿养护的目的是为了使水泥充分水化而获得一定的强度,后期采用自然养护的目的是使胶乳在干燥状态下使水分尽快挥发而固化形成连续的防水膜,赋予聚合物水泥砂浆良好的防水性能。

4.3 卷材防水

Ⅰ 一般规定

4.3.1 (增加条文)
此条明确提出卷材防水层的适用范围,这是根据卷材的性能提出的。因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和合成高分子卷材耐腐蚀性能较好,这两类卷材中有些品种卷材延伸率较高,因此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合要求的卷材品种。

4.3.2 (增加条文)
本条提出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结构主体迎水面的基面上,是为保护结构主体不受侵蚀性介质作用,并为达到防御外部压力水渗入结构主体内部的目的。同时由于卷材与混凝土基面粘结力不大,卷材铺贴在迎水面则可避免卷材这一短处。

4.3.3 (增加条文)
1 近几年在渗漏治理工程中遇到有些工程地下室的卷材防水层只做在结构主体的侧墙上而底板部位不做,致使结构主体卷
防水层不交圈、不封闭,产生渗漏水。这是因为有些设计人员认为,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防水混凝土底板很厚,足以发挥防水作用而可不设卷材防水层造成的。
2 墙体顶端是指卷材防水层的设防高度应符合本规范3.1.3条规定,即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Ⅱ 设 计

4. 3. 4 (增加条文)
卷材防水层必须具有足够的厚度,才能保证防水的可靠性和耐久性。按照两层做法防水质量较优的经验,建议卷材尽可能不单层使用。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双层使用时,宜采用两层3mm厚或一层4mm与一层3mm厚或两层4mm 厚的方案,不宜采用较薄的2mm厚卷材与4mm厚卷材复合,因2mm厚卷材在热熔法施工时卷材易被烧穿,影响防水层质量。

Ⅲ 材 料

4.3.6 (原规范4.3.1,修改条文)
1 删掉原条文中过时的笼统提法“采用橡胶、塑料、沥青类”等卷材。明确提出应选用现时国家要求推广的新型防水卷材,即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过去常用的传统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由于其物理性能指标差以及在现场熬制热沥青玛蹄脂存在环境污染等原因,已在各地陆续被淘汰或限制使用,故本规范不再列入。
2 目前适用于地下工程的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的主要品种有:(1)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用苯乙烯-丁二烯-苯
乙烯嵌段共聚物(简称SBS)改性沥青和聚酯毡或玻纤毡胎体制成;(2)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用无规则聚丙烯(APP)等改性沥青和聚酯毡或玻纤毡胎体制成;(3)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JC/T 633—96)是以改性沥青为基料、高密度聚乙烯膜为胎体制成的卷材。
3 目前适用于地下工程的合成高分子卷材的类型有:(1)硫化橡胶类卷材,主要有JL1:三元乙丙橡胶(EPPM)和JL2氯化聚
乙烯-橡胶共混等产品;(2)非硫化橡胶类卷材,主要有JF3氯化聚乙烯(CPE)等产品;(3)合成树脂类卷材,主要有JS1:聚氯乙烯(PVC)等产品;(4)纤维胎增强类卷材,主要有丁基、氯丁橡胶、聚氯乙烯、聚乙烯等产品。
4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的特殊性,增加了对卷材及其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穿刺性、耐腐蚀性、耐菌性的要求。
5 除对卷材性能提出以上原则要求外,增加了对卷材内在质量要求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并列于表4.3.6-l和表4.3.6-2中。两表列出的指标数据是为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地下工程防水需要,从卷材标准中经过比较选其一等品或偏优等级产品技术指标编制的。
制订以上两表数据的原因在于:目前国产卷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等级大都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级,也有有分为一等品、合格品二级的,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标准中,按不同制造方法把卷材分为硫化橡胶类、非硫化橡胶类、树脂类和纤维增强类,并再分品种,致使各类各级产品性能指标差异较大,质量不在同一档次上,考虑到地下工程使用年限长,耐久质量要求高,且在工程渗漏水治理时卷材无法更换等特点,因此对两类卷材产品的质量分别提出统一、较高的要求是完全必要的。

4.3.7 (原规范4.3.2条,修改条文)
卷材胶粘剂的粘结质量是保证卷材防水层不产生渗漏的关键之一。采用热熔法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和采用热风焊接法粘结合成树脂类热塑性卷材的接缝,卷材接缝粘结质量较易保证。本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为保证两类卷材当采用冷胶粘剂时,冷粘法或自粘法铺贴大面积卷材时的粘结质量而提出这一要求的。


Ⅳ 施 工

4.3.10 (原规范4.3.2条、4.3.4条,修改条文)
本条是为提高卷材与基面的粘结力而提出的统一要求。目前大部分合成高分子卷材只能采用冷粘法铺贴,为保证其在较潮湿基面上的粘结质量,故提出施工时应选用湿固化型胶粘剂或潮湿界面隔离剂。

4.3.11 (增加条文)
本条提倡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采用热熔法施工,因其对基面的干燥程度要求较低,比较适合地下工程基面较潮湿、工期较紧的情况,且热熔的粘结材料系改性沥青,耐久性较好,符合防水要求。

4. 3. 12 (原规范4.3.5条,修改条文)
1 考虑地下工程的工期一般较紧,要求基面干燥到符合卷材铺设要求需时较长,且防水层上压有较厚的底板防水混凝土等因素,因此修改为卷材可空铺或用胶粘剂点粘在底板垫层上的内容。
2 为保证卷材施工时的粘结质量,增加了热熔法和冷粘法铺贴卷材的具体要求。为保证合成高分子卷材冷粘法施工的防水层具有良好的密闭性,故提出了热塑性卷材宜采用焊接法施工接缝的做法,并规定了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值。

4.3.13 (原规范4.3.6条,修改条文)
原规范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设卷材防水层的规定未作大的变动,主要变动处一是增加了永久性保护墙部位采用空铺,这是为了适应工程主体有较大变形时避免拉坏该部位的卷材。二是增加了第四款采用不设临时性和永久性保护墙的施工方法。

4.3.14 (原规范4.3.7条,修改条文)
1 在原规范采用外防内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的规定中,删去了“应将永久性保护墙砌筑在与围护结构同一垫层上”的内容,因为永久性保护墙必须先砌筑在垫层上,不可能与后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分设两个垫层。
2 增加了铺贴卷材后应根据卷材特性选用保护层的内容,主要是为防止主体结构施工绑扎钢筋和浇筑混凝土时损伤卷材防水层。

4.3.15 (原规范4.3.9条,修改条文)
本条主要增加了底板垫层、立墙和顶板部位卷材防水层铺贴完成后应做保护层的各项规定。顶板保护层细石混凝土规定较
厚,主要考虑顶板上部使用机械碾压回填土,如采用人工回填土则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50mm。条文中建议保护层和防水层间设隔离层,如采用干铺油毡,主要是防止保护层伸缩破坏防水层。软保护层目前多采用聚乙烯泡沫塑料片材。

4.4 涂料防水层

Ⅰ 一般规定

4.4.1 (增加条文)
地下工程应用的涂料既有有机类涂料,也有无机类涂料。
有机类涂料主要为高性能合成橡胶及合成树脂乳液类涂料。无机类涂料主要是水泥类无机活性涂料,条文中除列出过去已有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外,还列入现已开始应用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这是一种以水泥、石英砂等为基材,掺入各种活性化学物质配制的一种新型刚性防水材料。它既可作为防水剂直接加入混凝土中,也可作为防水涂层涂刷在混凝土基面上。该材料借助其中的载体不断向混凝土内部渗透,并与混凝土中某种组分形成不溶于水的结晶体充填毛细孔道,大大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和防水性。当前国内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发展很快,用量日益增多(日本称此类材料为水凝固型涂料),在地下工程防水中应用日益泛。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是以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基料,加入少量无机活性粉料(如水泥及石英粉等)。该涂料具有比一般有机涂料干燥快、弹性模量低、体积收缩小、抗渗性好等优点,国外称之为弹性水泥防水涂料

4.4.2 (增加条文)
有机防水涂料常用于工程的迎水面,这是充分发挥有机防水涂料在一定厚度时有较好的抗渗性,在基面上(特别是在各种复杂表面上)能形成无接缝的完整的防水膜的长处,又能避免涂料与基面粘结力较小的弱点。目前有些有机涂料的粘结性、抗渗性均较高,已用在埋深10~20m地下工程的背水面。
无机防水涂料由于凝固快,与基面有较强的粘结力,与水泥砂浆防水层、涂料防水层粘结性好,最宜用于背水面混凝土基层上做防水过渡层。


Ⅱ 设 计

4.4.3 (增加条文)
地下工程由于受施工工期的限制,要想使基面达到比较干燥的程度较难,因此在潮湿基面上施作涂料防水层是目前地下工程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目前一些有机或无机涂料在潮湿基面上均有一定的粘结力,可从中选用粘结力较大的涂料。在过于潮湿基面上还可采用两种涂料复合使用的方法,即先涂水泥基防水涂料,利用其凝固快和与其他涂层防水层粘结好的特点,做成防水过渡层,而后再涂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涂料。
冬季施工时,由于气温低,用水乳型涂料已不适宜,此时宜选用反应型涂料。溶剂型涂料也适于在冬季施工使用,但由于涂料中溶剂挥发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故不宜在封闭的地下工程中使用。

4.4.4 (原规范4.4.5,修改条文)
阴阳角处因不好涂刷,故要在这些部位设置增强材料,并增加涂刷遍数,以确保这些部位的施工质量。底板相对工程的其他部位来说承受水压力较大,且后续工序有可能损坏涂层防水层,故也应予以加强。

4.4.5 (增加条文)
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本条列举了防水涂料在地下工程中的两种做法。

4.4.6 (增加条文)
防水涂料必须具有一定厚度才能保证防水功能,所以本条对各类涂料的厚度作了相应规定。

Ⅲ 材 料

4.4.7 (原规范4.4.1,修改条文)、4.4.8 (增加条文)
以上两条是对材料的要求,这是根据地下工程对材料的基本要求和目前材料性能的现状提出来的。防水涂料目前品种极多,这既使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材料选择上有较大余地,又给如何选择适合于地下工程防水要求的材料造成一定难度。根据地下工程防水对涂料的要求及现有涂料的性能,在表4.4.8—1、4.4.8—2中分无机涂料和有机涂料两大类分别规定了其性能指标要求。要想在地下工程中充分发挥防水涂料的防水作用,一是要有可操作时间,可操作时间过短的涂料将不利于
大面积防水涂料施工;二是要有一定的粘结强度,特别是在潮湿基面(即基面饱和但无渗漏水)上有一定的粘结强度,因地下工程施工工期较紧,不允许基面干燥后再进行防水涂料施工;抗渗性是防水涂料最重要的性能,对有机涂料表中分别规定涂膜、涂膜在砂浆迎水面、背水面所应达到的值;有机防水涂料的特点是有较好的延伸率,根据目前在地下工程中应用较广的几种防水涂料提出了这一指标值,考虑地下工程的使用要求,此处提出的是浸水后的延伸率值;耐水性也是用于地下工程中的涂料需要强调的一个指标,因地下工程处于地下水的包围之中,如涂料遇水产生溶胀现象,性能降低,就会失去其应有的防水功能。目前国内尚无适用于地下工程防水涂料耐水性试验的方法和标准,表中的方法和标准是根据地下工程使用要求制定的;实干时间也是实际施工中应予以注意的指标,它也是根据目前材料的实际情况提出的。



Ⅳ 施 工

4.4.9 (原规范4.4.2,修改条文)
涂料施工前必须对基层表面的缺陷和渗水处进行认真处理,因为涂料尚未凝固时,如受到外水压力的作用会使涂料无法凝固或形成空洞,形成渗漏水的隐患。基面干净、无浮浆,有利于涂料均匀涂敷,使与基面有一定的粘结力。基面干燥在地下工程中很难做到,所以此条只提出无水珠、不渗水的要求。

4.4.10 (增加条文)
基层阴阳角涂布较难,根据工程实践,规定阴阳角做成圆弧形,以确保这些部位的涂布质量。

4.4.11 (增加条文)
本条提到的部位均是防水薄弱环节,在精心施工的同时,还应有密封或加强措施,以确保这些部位的防水质量。

4.4.13 (原规范4.4.4,修改条文)
涂料防水性能除与涂料本身的性能有关外,一定的厚度是保证涂层良好防水性能的关键之一,因此本条规定了涂料厚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值。
由于在地下工程施工会出现施工面积较大的情况,施工搭接缝有可能出现,为确保搭接缝处的防水质量,故本条新增了搭接缝宽度的规定。

4.4.15 (增加条文)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只是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其后续工序,如回填、底板侧墙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等均有可能损伤已做好的涂料防水层,特别是采用有机涂料所做的防水层,所以本条对保护层的做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4.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

4.5.1 (增加条文)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是用于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的一种防水层,原《规范》称为“夹层防水层”,并在防水卷材中列为一条。这种防水做法已在地铁、隧道中广泛使用,较之以前的做法无论在材料的选用、施工的方法上都趋于成熟,有鉴于此,这次修编时单列一节予以叙述。本条列举了目前在工程中常用的一些塑料防水板材料。

4.5.2 (增加条文)
本条对塑料防水板物理力学性能作了一些规定,便于在设计施工中选用。
防水板的幅宽应尽量宽些,这样防水板的搭接缝数量就会少些,如1m宽的防水板的搭接缝数量是4m宽板的4倍,而搭接缝
又是防水板防水的薄弱环节。但防水板的幅宽又不能过宽,否则防水板的重量变大,会造成铺设困难。根据近年来工程实践来看,防水板的幅宽以2~4m为宜。
防水板的厚度与板的重量、造价、防水性能有关,板过厚则较重,于铺设不利,且造价较高,但过薄又不易保证防水施工质量,根据我国目前的使用情况以1.0~2.0mm较为合适。
防水板系置于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在二次衬砌浇筑时会受到一定的拉力,故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初期支护为锚喷支护时,支护后围岩仍在变形,即使整个工程建成后,由于使用或地质等方面的原因工程结构也存在着变形问题,故防水板应有较高的延伸率值。


耐刺穿性是施工中对材料提出的要求,因二次衬砌时有的地段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在绑扎钢筋时会对防水板造成损伤,故要求防水板有一定的耐刺穿性,以免板被刺破使其完整的防水性遭到破坏。当二次衬砌用素混凝土浇筑时,可不考虑这一指标要求。
防水板因长期处于地下并要长期发挥其防水性能,故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耐腐蚀性、耐菌性。
抗渗性是防水板必备的一种性能。但目前的试验方法不能反映防水板处于地下受水长期作用这一条件,而要制定一套符合地下工程使用环境的试验方法也不是短期能解决的问题,故只好沿用现在工程界公认的试验方法所测得的数据。
防水板的物理力学性能系根据现在使用较多的几种防水板的性能综合考虑提出的,有些防水板的某些指标值可能远远大于表中的规定值,设计选用时可根据工程的要求及投资等情况合理选用。目前常用的几种防水板的性能见表5。

4.5.4 (原规范4.5.2,修改条文)
防水板系在初期支护如喷射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上铺设,要求初期支护基层表面十分平整则费时费力,且也达不到这一要求,故条文中只提宜平整,并根据工程实践的经验提出平整度的定量指标,以便于铺设防水板。但基层表面上伸出的钢筋头、铁丝等坚硬物体必须予以清除,以免损伤防水板。

4.5.5 (增加条文)
设缓冲层的目的一是因基层表面不甚平整,铺设缓冲层后便于铺设防水板;二是能避免基层表面的坚硬物体清除不彻底时刺破防水板;三是有的缓冲层(如土工布)有渗排水性能,能起到引排水的作用。

4.5.6 (原规范4.3.8,修改条文)
原条文中固定防水板的做法使防水板在固定处被穿过,破坏了防水板的整体性,易造成固定处渗漏水。采用暗钉圈焊接固定防水板可以消除这一弊端,确保防水板的整体性。搭接缝的连接删掉粘结法,因胶粘剂在地下长期使用很难确保其性能不变。采用焊接法时,应采用双焊缝,这一方面能确保焊接效果,另一方面也便于充气检查焊缝质量。下部防水板压住上部防水板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防水板外侧上部的渗漏水能顺利流下,不至于积聚在防水板的搭接处而形成渗漏水的隐患。

4.5.7 (增加条文)
防水板的铺设和内衬混凝土的施工系交叉作业,如两者施工距离过近,则相互间易受干扰,但过远,有时受施工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且过远铺好的防水板会因自重造成脱落。根据现在施工的经验,两者施工距离宜为5~20m。

4.5.8 (增加条文)
防水板虽有一定强度,但如振捣棒直接接触防水板,有可能造成防水板的破坏,从而形成渗漏水的隐患。
浇筑拱顶时,因拱顶防水板易绷紧,从而产生混凝土封顶厚度不够的现象,因此需将绷紧的防水板割开,并将切口封焊严密,再行浇筑混凝土,以确保封顶混凝土的厚度。



4.5.9 (增加条文)
局部设置防水板时,若两侧封闭不好,则地下水会从铺有防水板部位流出,这会形成渗漏水隐患。由于防水板与混凝土粘结性不好,工程上一般采用设过渡层的方法。即选用一种既能与防水板焊接,又能与混凝土粘结的材料作为过渡层,以保证防水板两侧封闭严密。

4.6 金属防水层

4.6.1 (原规范4.5.1,修改条文)
金属板防水层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很少使用,仅用在抗渗要求高、且面积较小的工程,如冶炼厂的浇铸坑、电炉基坑等。金属板包括钢板、铜板、铝板、合金钢板等。金属板和焊条应由设计部门根据工艺要求及具体情况确定,故对选材问题本规范不作限制。
金属板防水层采用焊接拼接,检验焊缝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对外观检查和无损检验不合格的焊缝,应予修整或补焊。

4.6.2 (原规范4.5.2,修改条文)
为了清楚地表示金属防水层的内防水做法,增加了图4.6.2。
在内防水做法时,金属防水层是预先设置的,因此金属防水层底板上应预留浇捣孔,以便于底板混凝土的浇捣、排气,确保底板混凝土的浇捣质量。

4.6.3 (原规范4.5.3,修改条文)
为了更清楚地表示金属防水层外防水的做法,增加了图4.6.3。

4.6.4 (原规范4.5.4,保留条文)
有些炉坑金属防水层,系焊接成型后整体吊装,应采取内部加设临时支撑和防止箱体变形措施。

4.6.5 (原规范4.5.5,保留条文)
金属板防水层应加保护,本规范只提到了防锈,对金属板需用的其他保护材料应按设计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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