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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加固施工及峻工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4-07-15
第二章 施工
第一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视为房屋建筑改造工程,校舍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要制订严格的施工安全方案。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
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由校舍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六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改造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监理。自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依法及时报告。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八条 校舍建设单位收到加固改造工程竣工报告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洪自保设施的验收文件。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依法出具项目保修书。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第十条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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