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浪网友关于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的提问,本想留言回复,但因新浪正在进行博客升级,所以我的留言怎么也不能显示。又看了看以前的博客帖子,发现还没有工程变更的话题。所以,借此机会先回答网友提问,再谈谈工程变更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应的措施。
网友问:又铭律师您好,有件事向您请教一下,在建工程(一般住宅)施工现场临时变更项目经理有什么要求吗?是不是不能随意变更?变更的话应该有什么有效的文件,或者说应该做到哪些方面才算是合法变更?如果没有这些资料是不是就算是违反合同或是有关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
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2008-04-18 10:08:54)
又铭律师回复:
您好。一般来说,无论是建设部99版的施工合同,还是其他比较正规的施工合同,对于项目经理和工程代表的任命、权限、任职期间、变更条件等都是书面约定好的。对于项目经理的变更,也都要求有双方书面的签证认可。而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工程惯例,临时变更项目经理也是需要书面签证的。如果没有这种签证,很可能在发生纠纷时,一方针对于己方不利的工程文件,会以不是合法的项目经理签证为理由不予认可。
当然,对于临时变更时虽然没有签证,但甲方事后对于相关工程文件予以认可的,项目经理变更也是可以的。
工程变更从大类来说,和合同变更的内容相同,包括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工程合同主体变更发生并不多见,但也存在发包主体或者承包主体变动的情况,这一般需要原来的合同当事人达成书面一致,同时还要设计施工许可证、规划、工程资质、招标主体变动等等变动手续。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合同主体不要发生变动,以避免繁琐的手续,甚至工程的合法性都会面临风险。
合同的另一种主体变动是工程分包。这也需要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书面一致,并且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主结构必须要由原承包人完成施工,否则就是肢解工程,属于违法,肢解工程面临的后果就是合同无效,除必要的劳务费、工程成本费之外,其他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都不能依据原合同约定处理,而只能是由法院酌定。但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再次验收仍不合格,那么即使已经发生了劳务费,法院也会不予认可。
还有再分包和转包。一般来说,再分包是不允许的,除非经业主、监理、承包人、分包人达成一致,而到四级或者以上从再分包,则属于严重违法。但实际工程中,再分包的情况极为普遍。对于再分包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也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仅对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部分酌情处理。而转包和肢解工程一样,属于命令禁止的工程违法行为,它是指未经业主或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在实际工程中,非法转包工程的承包人往往会叮嘱转包人冒充为合法承包人的队伍,但一旦发生纠纷,转包人面临的是无法追回工程款的风险,承包人也许面临的是业主、发包人的重罚。
从合同局部来讲,有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更准确地来讲,应该是合同代表人的变更——即工程师、项目经理、监理、工地代表等的变更。这几类人,应该是在工程合同履行之前,就在合同文本中详细加以规定了的。而他们的变更,也是有着合同条款的严格限制。否则合同履约签证就会变成流于形式。即使正式合同文本没有加以规定,按照工程有关法规和工程惯例,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应经过合同双方的认可。在实际工程中,也会有发生变更时虽没有对方签证,但口头认可的情况,那么这种变更所面临的风险就是当工程纠纷产生时,一方会以不是合同约定的合法签证主体为由,否定变更后的签证人对自己不利的签证内容。
二、客体变更
按照建造师或者项目经理的考试大纲,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利成果等。教科书举例说工程设计合同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施工安装合同的客体就是安装行为,勘查合同的客体也是勘查行为,而借款合同的客体就是物了——这种机械的分析,反而更让人糊涂,例如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怎么就不可以是工程本身呢?勘查合同的对象是否也可以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呢?设计合同的设计又如何不属于设计行为呢?所以我宁可将所谓客体变更的说法,变更为合同指向的对象,即工程本身来理解。那么除非有特别的意外,一般不会发生甲工程变更为乙工程的情况,但有可能发生安装施工变为制作安装或者勘查设计的情况,而这则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应简单地理解为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这种简单分类。
三、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中,最常见的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格变更、质量标准变更等等。而这些变更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变更,主动变更是指在不影响主要布局和外观,不影响使用和质量的情况下,承包人为工程进展顺利而主动进行的变更。例如钢结构工程中,在采用了优化方案中,不但可以保证原设计的安装要求,而且节省了钢材。但主动变更一般不通知发包方,由项目经理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与综计办负责人进行协调安排,前提是必须保证原来的工程质量。还有一类是被动变更,是指接收发包方、业主或者设计单位指令后发生的变更,被动变更必须要有发包方的书面文件,并应具体规定,按照范本合同的要求,还应同时做工程造价的变更及确认。
工程中最常见的是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虽然双方在施工前一般都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了正式设计图纸,但由于工程经常发生一些变数,使得原设计必须要进行调整以满足工程客观要求。这就使得设计除了正式图纸外,还要加上发包人的变更指令,以及双方的洽商变更记录等,才构成整个的设计工程量的真实内容。而许多末流企业,在工程变更方面的管理确实属于负责人、管理人心智上存在障碍,对于重大的变更内容和涉及到的工程量、价款的变动,项目经理不进行任何主张和沟通,接到甲方口头指示就安排变更施工,或者接到传真后不进行指令书面原件的追索,在工程结算时,往往因为甲方翻脸不认账而陷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设计变更必须有发包方的书面文件,并应具体规定,按照范本合同的要求,还应同时做工程造价的变更及确认。甲方设计变更的签证主体也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正式主体,包括工地代表、设计院、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而不是任何阿猫阿狗就可以随便签证。
在设计变更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需要甲方签证的情况下,需要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并要求甲方正式代表签证。对于甲方故意不予签证的重要工程文件,可采用ems正式邮寄送达的方式,或者在结算时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和公证员一起办理邮寄,以期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式送达并视为甲方认可。
而以传真进行变更的弊端在于:1、如果甲方不予承认,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2、不易保存。
设计变更时,往往同时会涉及到工程量、工程价格的变动,这也需要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一并提出。而工程量的变更,除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的指令外,也往往是和设计变更联到一起的。
价格的变动除了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动所产生的价格变动外。还往往包括工程材料因市场波动所产生的变动,这从钢结构工程中尤为明显。有的钢结构工程会因为钢材价格的暴涨,由盈利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所以,关于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动,应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避免相关风险。
质量标准的变更也经常会发生在钢结构工程之中,例如甲方要求承包人购买韩国某种进口的高级质量钢材,而工程备料过程中,发现这种材质的钢材一时难以购买到,只能购买国内的同类钢材…这种质量标准的调整,必须要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和书面的洽商。否则就极有可能使合同的履行变为欺诈,而欺诈的后果则是合同无效、双倍返还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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