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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补强与抗震加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08-05

摘要:建筑结构补强,是现行建筑补强的一个方法,其与抗震加固的是深刻的,也是多层次的。在论述建筑结构补强法德基础上,找到了其与抗震加固对象的关系,从而在客观实际中,发现了建筑结构补强和抗震加的多种关系。

  关键词:

建筑结构补强 抗震加固 联系 质量

  

  一、主要建筑结构补强法

  1、钢筋混凝土结构补强法。这种补强法主要以:(1)添置钢筋和加大混泥土凝的面积以使构件断面增大的补强法;(2)用铜筋混疑土外圈补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方法;(3)用增设分担荷重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补强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方法;(4)消除各种施工上的缺陷,以使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加以补强的方法。

  2、钢结构补强方法。这种补强方法主要以:(1)增大构件横截面面积;(2)增加新的结构或构件;(3)改变构件布置图形;(4)消除钢结构制造上和安装上的毛病;(5)构件联接的节点利用加焊,加铆钉和螺栓等进行补强的方法。

  3、砖石结构补强法。这种补强法主要以:(1)用砖砌里层,水泥抹面和钢筋混凝土外圈;(2)加壁柱,柱子等;(3)将裂缝和空袭灌浆补充;(4)加设分担荷重的新结构。

  二、建筑结构补强与抗震加固的关系

  1、抗震加固的对象。

  (1)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的地区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新《规范》对部分城市的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全国34个省会级城市中,南昌和石家庄提高一度设防;天津、郑州、海口、香港和台北提高“半度”设防。对这些城市或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来讲,原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否能满足新的抗震设防要求,应该通过抗震鉴定予以确定,如果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则必须要进行抗震加固;(2)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这一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3)在地震中遭到破坏的建筑物、构筑物,震后经鉴定后认为有必要进行抗震加固以恢复其使用功能。

  2、抗震加固对象和建筑结构补强法。

  (1)钢筋混凝土结构补强方法之于抗震加固对象。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钢筋混泥土结构补强法,将是很有效的作用。不仅可以修补已建成建筑物,也可以改造已建成建筑我,这对抗震加固,有质的作用。对于未建成的建筑物经行抗震加固,钢筋混泥土结构补强法亦大有好处。不仅可以在施工之中对建筑物之行改造,也可以在施工之初,对建筑物的建筑流程经行有效的规划,其作用是基础性的。对于已被地震破坏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钢筋混泥土结构补强法,将发挥最大的效用。不仅可以修复已损建筑,也可以保护其不再受破坏,其作用是最明显的;(2)钢结构补强方法之于抗震加固对象。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钢结构的补强方法可以起到对已有构件加固的作用,也可以设置新的构件,对建筑物的压力进行分解。对于建设中建筑物经行抗震加固,钢结构补强法可以起到更换原有结构组织的作用,也可以在建筑设计之初,就考虑钢结构的补强法进行设计。对于已被地震破坏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钢结构补强法可以起到分散建筑物内部压力的作用,以减少再次受震被破坏的程度,也可以对破坏严重的建筑起到暂时性的保护作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其相应的功能;(3)砖石结构补强法之于抗震加固对象。对于已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砖石结构的补强法能在量上起到一定作用,一方面可以改变墙体结构的组成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新增加建筑构件来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对于建设中建筑进行抗震加固,砖石结构补强法可以怎么可以起到质的作用。不仅可以在建设之中,对建筑的施工程序进行干涉,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改变建筑物的施工的措施。例如增加壁柱,柱子等,对建筑工程施工都有质的规定。对于已被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砖石结构补强法最能起到作用。在量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修复受损建筑物的受损处,在质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并为再次受震提供一定的保护。

  3、建筑结构补强和抗震加固的关系

  (1)建筑结构补强可以在量上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如上所述,抗震加固对象和建筑结构补强法是大有联系的,所以建筑结构补强和建筑的抗震加固之间同样也是存在着联系的。建筑结构补强是抗震加固最主要的方法,也是量上的作用。建筑结构补强,通过增加建筑结构的“量”来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例如,增加建筑物的支持柱,或增加内在构件,都可以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量”不仅表现在增加建筑物的构件或者内在结构,也表现在客观实际增添了建筑物抗震能力;(2)建筑抗震加固对建筑结构补强有质的作用。抗震加固是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一项保护建筑物的措施,其对建筑结构补强有质的的作用,也就是有质的要求。抗震加固不仅要求建筑结构补强对建筑物的抗震加固起到质的作用,也要求建筑结构补强能在质上改变建筑物现有的抗震加固状态。这双重质的要求,对建筑结构补强的内在,起着至关重要的规定性;(3)建筑结构补强是建筑抗震加固的外在表现。建筑结构补强是建筑物外在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建筑结构的外在形式。对于抗震加固,建筑结构补强起着从外在来表现其客观存在,也是其发挥这用的外在体现;(4)建筑抗震加固是建筑结构补强的内在规律。抗震加固,对建筑物起着内在规律性的制约,也是在一定制度下形成的客观要求。建筑结构补强,其内在规律的发展和要求,抗震加固也起着客观的制约。一方面,建筑结构补强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进行抗震加固,另一方面,抗震加固的效用的发挥,是建筑结构补强的目的。在这个基础上,抗震加固对建筑物结构补强起着内在规律上的制约和表现。

  建筑结构补强和抗震加固不仅有量上的联系,也有彼此质上的要求,二者相互体现和客观制约,联系是多层次的,要求也是多方面的。建筑建构补强法对抗震加固对象有明显的可行性和使用性,二者关系是建筑结构补强和抗震加固联系的体现,也是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

  参考文献:

  [1]《建筑结构补强加固技术》编写组编著.《建筑结构补强加固技术》[J].中国铁道出版社.1987年8月

  [2]梅全亭,李建.房屋抗震加固与维修[J].中国建筑工业.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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