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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4-08-05
建 设 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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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厅(建委):
为了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目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筑防水工程是房屋建筑中的一项功能质量保证工程。近年来,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组成部门的指导下,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建筑防水材料的品种和产量基本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存在企业生产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差、市场竞争无序、防水工程耐用年限短和渗漏隐患多等问题。为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目标,保证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提高防水技术整体水平
各地应贯彻《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目标和技术路线,大力发展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积极推广高分子防水卷材,努力发展环保型防水涂料,研究开发高档建筑密封材料、地下工程防水材料、城市桥梁工程防水材料、垃圾填埋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用防水材料;限制发展和使用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和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淘汰焦油类防水材料和用高碱玻纤制成的复合胎基材料。增强中高档防水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实现防水材料产品系列化、配套化和应用技术系统化,提高我国建筑防水技术的整体水平。
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规范防水工程应用技术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制定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措施,限制并规范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和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产品的生产与应用。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禁止使用高碱玻纤复合胎基,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禁止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不得应用于屋面防水等级为I、II级建筑,用于屋面防水等级为Ⅲ、IV级建筑时,必须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凡设计选用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膜(片)的厚度必须达到0.5mm以上,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为改变目前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的严重局面,要重点扶持一批技术与工艺设备条件好且能力超过500万m2SBS和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万m2高分子防水卷材和1000吨聚氨酯防水涂料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促进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其成为骨干企业。
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齐备,生产工艺先进,质保体系完善。防水卷材生产企业还应具备《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设备配置和基本检验条件。
四、加强科技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为从总体上不断提高建筑防水综合技术水平,鼓励大中型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和专业施工单位与科研院所相结合,推动防水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鼓励开展防水成套技术的研发工作,大力发展防水应用技术系统;加强研究开发各种检测用仪器设备,不断提高防水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加强信息与技术交流,总结国内外防水技术的发展与经验。近期应重点研究屋面防水卷材机械固定工艺以及种植屋面、倒置式屋面应用技术和施工机具;总结各类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措施的实践经验;研发成套技术,制订施工工艺标准或工法,从总体上提高防水应用技术水平。
五、认真贯彻技术规范,提高建筑防水设计水平
应认真贯彻执行防水技术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防水等级,周密制订防水方案,择优选用防水材料。选用的防水材料耐久性应保证10年以上(非永久性建筑5年以上)。要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的性能指标,在设计文件注明防水产品执行的标准及产品的品种、规格和型号。选用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必须高于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值。
重大工程的防水工程施工图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执行办法》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不能作为施工依据。
六、加强施工管理,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防水施工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建筑防水材料。
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具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防水卷材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各种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鼓励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实施防水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即在签订合同时作出质量承诺,根据工程类别和防水等级与建设单位洽商,规定无渗漏年限。保证期制度的实施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
七、加强设计与施工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设计与施工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从事防水设计的人员掌握屋面工程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和各类防水材料产品标准,针对产品性能与施工要求选用相应的防水材料;使从事防水施工的管理人员掌握各类防水材料的基本性能和施工技术,操作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防水材料施工的操作要领。
八、合理确定防水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
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合理确定防水工程造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工程实际以及建材市场各类产品的价格变动,及时提供不同类别工程、不同防水等级工程的消耗量标准和有关价格信息,引导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计价行为,防止使用假冒伪劣、质次价低防水材料和恶意压低工程造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造成渗漏隐患和质量事故。
九、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建筑工程防水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推广应用的防水材料;凡使用限制类产品的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等活动;凡列入禁用类的产品,设计与施工单位不得选用;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防水卷材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防水工程列入监督内容之一,加强对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严格检查招标书中预算定额的正确性与合理性,防止以公平竞争的名义采取压价行为。
以上意见请各地化学建材协调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措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告我部科学技术司和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秘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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